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第2、3號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第2、3號所載,與附件編號第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第2、3號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第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