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手續費之計費方式及請求原因事實,該部分之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