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凱仁 (即 鄧景銘 之繼承人)
鄧凱元 (即鄧景銘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秀惠 (即鄧景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鄧凱仁(即鄧景銘之繼承人)、鄧凱元(即鄧景銘之繼承人)於繼承鄧景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秀惠(即鄧景銘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