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裕 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陳
報請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請求給付金額尚無法特定,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及裁定應補繳之裁判費,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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