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1號被告乙○○男47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