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洪利鈺 原名 洪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8日下午2時38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