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叁萬叁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