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吳晉賢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勝嘉 律師被上訴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