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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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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