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告 周銘忠 被告 劉金蓮
劉雲劉新坤 劉玉英 劉進華 劉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6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元×1746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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