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3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正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1
4號、第10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正杰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