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進興具保人蔡惠慈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102年度執再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羅進興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蔡惠慈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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