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6號上訴人 陳沛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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