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96年1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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