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甲○○復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有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四號及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核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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