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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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О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張育彰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