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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