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和興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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