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大麻叁包(共重叁拾點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叁拾貳支(共重貳拾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包(聲請書誤為一包,共重三十點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三十二支(共重二十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十三時二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與漢口路口處,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包(共重三十點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三十二支(共重二十公克)。嗣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五號處分不起訴,爰聲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按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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