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左輪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貳顆(經鑑驗試射參顆,驗餘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左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五顆,均具有殺傷力,而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制式手槍及子彈,均屬於違禁物。查上開手槍及子彈經依煙燻法採證後,均未能查獲任何指紋,而尚查無何人涉有刑責,是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左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巴西TAURUS廠八五0型口徑零點三八吋之制式轉輪手槍,認具有殺傷力;又扣案之子彈五顆(試射三顆),認均係口徑零點三八吋之制式子彈,亦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刑鑑字第二0九一四一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參,自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刀械,依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均係屬違禁物。又查,上開扣案之手槍及子彈,經依煙燻法採證後,均未能查獲任何指紋,而尚查無何人涉有刑責,亦有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函附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左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二顆(扣案子彈五顆,其中三顆經於鑑定時試射完畢,故失其違禁物之性質)部分所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之聲請,尚非正當,自應駁回。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