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