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陸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一OO號),惟查獲扣案之結晶、粉末各壹袋經鑑驗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陸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支援中心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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