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賴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念慈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5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4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70,67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念慈│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74%│││270670││4月23日起│5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0.488%│││││5月23日起│2月22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74%│││││2月2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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