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信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信淵於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後變更為年利率7.5%計息,詎料債務人黃信淵僅繳納本息至95年7月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88,93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黃信淵於92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後變更為年利率7.5%計息,詎料債務人黃信淵僅繳納本息至95年7月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0,01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查債務人黃信淵於民國93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清償完畢,利息約定1-24期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05%,25-240期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4%,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3.0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5%│││388935││月8日起│││││元│││││├──┼───┼─────┼──────┼──────┼───────┤│002│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5%│││230016││月8日起│││││元│││││├──┼───┼─────┼──────┼──────┼───────┤│003│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01%│││211068││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8935││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0016││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信淵│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068││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