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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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原告甲○○被告衣著品味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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