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6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