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418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西北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街○○號西北大樓地下室(建號: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之建物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後,補繳該裁判費。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