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聲請人)與被告等(相對人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書狀載:「民事調解聲請(起訴)狀」、當事人欄稱謂載:「原告、被告」及聲明事項,則本件究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㈠若欲聲請調解,請更正為「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稱謂應更正為「聲請人、相對人」。
㈡若欲提起訴訟,請更正為「民事起訴狀」,書狀內容應更正為「訴之聲明」。
二、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請陳報因通行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何?及通行系爭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通行系爭土地增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若逾期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標的價額。
三、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四、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土地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若本件為提起訴訟,請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若本件為聲請調解,請按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狀。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