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鎮 被告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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