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謝志明 被告 劉凡楚 ( 劉興誠 )
簡月秀 簡○賢 簡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凡楚(劉興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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