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死亡,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九)死亡證字第一○六五二號之死亡證明書影本、被告之戶籍謄本及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雲斗戶字第二○三五號函各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倪彰鴻
法官杭起鶴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春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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