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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