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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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43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上訴人 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0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或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以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同年5月28日核發之110年度司執字第43694號移轉命令,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被上訴人薪資,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24日始主張100年度司執字第109091號債權憑證罹於時效,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時效抗辯之起訴狀,係於同年10月29日才送達上訴人,嗣經台南地院於同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確認上訴人系爭執行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並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被上訴人復於111年3月16日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然上訴人於110年10月29日收到被上訴人時效抗辯意思表示之前,已收取如附表二扣薪款,應屬有法律上原因,依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之反面解釋,在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通知到達上訴人之前,上訴人之請求權仍存在,故所受領之給付為有法律上原因,並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審判決創設法律所無之要件,適用法規錯誤,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
(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為:「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因而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嗣後如因法院之強制執行而為給付,因非基於債務人任意為之,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之反面解釋,債務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原審既認被上訴人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業於90年10月24日罹於消滅時效,其復係依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93年2月26日領取系爭提存款,則能否謂被上訴人未受有不當利得,上訴人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即不無研求之餘地」,係指法院如認定債權業已罹於時效,且經債務人表示拒絕給付,即請求權確定歸於消滅,嗣後如因法院強制執行,使債權人受償,因非基於債務人任意為之,依照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之反面解釋,應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返還。
(二)上訴意旨曲解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認為依照該判決意旨之反面解釋,債務人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為時效抗辯之起訴狀繕本(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之前,透過強制執行而為之給付,應不構成不當得利,顯係上訴人自行就該最高法院判決所未提及之內容強加解釋,並逾越該判決意旨解釋之範圍,難謂就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合法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及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蔡孟君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一:
編號收款日金額(新臺幣)附註1110年7月7日1萬8636元5、6月扣薪2110年8月6日9303元7月扣薪3110年9月7日9303元8月扣薪4111年10月7日9303元9月扣薪5111年11月10日9303元10月扣薪6111年12月9日9303元11月扣薪7111年1月20日9303元12月扣薪合計7萬4454元附表二:
編號收款日金額(新臺幣)附註1110年7月7日1萬8636元5、6月扣薪2110年8月6日9303元7月扣薪3110年9月7日9303元8月扣薪4110年10月7日9303元9月扣薪合計4萬6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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