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92號附民原告 林娟娟 附民被告 江育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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