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代表人 許革非 被告 陳銘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其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而向本院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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