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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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 黃春生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