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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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國靖代理人 張裕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楊俊峯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楊俊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俊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另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楊俊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中市○○區○○路○○○號、於91年10月17日死亡)在臺灣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楊俊峯遺產,且向 鈞院 聲請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嗣經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55號准予備查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而被繼承人楊俊峯之弟 楊佩峰楊崇峰 及被繼承人之妹 楊桂英 亦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93年度聲繼字第16號准予備查,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等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楊俊峯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楊俊峯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5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登載報紙(以上均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及臺中市榮服處榮民基本資料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楊俊峯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楊佩峰、楊崇峰、楊桂英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本院93年4月29日93年度聲繼字第16號家事法庭函文影本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土地22筆,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在卷可證,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如附表所示之18筆土地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被繼承人楊俊峯所有之不動產┌──┬───────────────┬─────┬─────┐│編號│土地標示、坐落│權利範圍│備註│├──┼───────────────┼─────┼─────┤│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88.50平方公尺)││留地│├──┼───────────────┼─────┼─────┤│2│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32.29平方公尺)││留地│├──┼───────────────┼─────┼─────┤│3│嘉義縣○○鄉○○段○○○○○○號土│全部││││地(面積:110.60平方公尺)│││├──┼───────────────┼─────┼─────┤│4│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732.44平方公尺)│││├──┼───────────────┼─────┼─────┤│5│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34.79平方公尺)│││├──┼───────────────┼─────┼─────┤│6│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14.97平方公尺)│││├──┼───────────────┼─────┼─────┤│7│嘉義縣○○鄉○○段○○○○○○號土│全部││││地(面積:16.14平方公尺)│││├──┼───────────────┼─────┼─────┤│8│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63.69平方公尺)│││├──┼───────────────┼─────┼─────┤│9│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6.12平方公尺)││留地│├──┼───────────────┼─────┼─────┤│10│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6.22平方公尺)││留地│├──┼───────────────┼─────┼─────┤│1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6.93平方公尺)││留地│├──┼───────────────┼─────┼─────┤│12│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7.39平方公尺)││留地│├──┼───────────────┼─────┼─────┤│13│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1,895.87平方公尺)││留地│├──┼───────────────┼─────┼─────┤│14│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31.14平方公尺)│││├──┼───────────────┼─────┼─────┤│15│嘉義縣○○鄉○○段○○○○○○號土│全部││││地(面積:190.74平方公尺)│││├──┼───────────────┼─────┼─────┤│16│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面積:112.67平方公尺)│││├──┼───────────────┼─────┼─────┤│17│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公共設施保│││(面積:702.07平方公尺)││留地│├──┼───────────────┼─────┼─────┤│18│嘉義縣○○鄉○○段○○○○○○號土│全部││││地(面積:6.47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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