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誠
陳豐吉董晉賢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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