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97
年度花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及胡桂
琴、 江錦祥 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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