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兼抗告人 乙○○
上列上訴人兼抗告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兼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及
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提起上訴及抗告,上訴人兼抗
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部分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抗告部分請補
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分為2件繳納)。
二、請分別補送上訴狀及抗告狀到院,並提出繕本。(因上訴及
抗告分屬不同程序,台端將2種書狀混合為一,於法難認妥
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