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兼抗告人  乙○○
上列上訴人兼抗告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兼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及
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提起上訴及抗告,上訴人兼抗
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部分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抗告部分請補
  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分為2件繳納)。
二、請分別補送上訴狀及抗告狀到院,並提出繕本。(因上訴及
  抗告分屬不同程序,台端將2種書狀混合為一,於法難認妥
  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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