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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