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固據以提出上揭存證信函第十五號及信封影本為證,而堪信為真實,然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者,必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相對人之「應送達處所」究為何處,尚應以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為證。本件原告聲請,未據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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