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周靜秀~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