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旻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旻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旻軒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旻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2日│106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24號│106年度偵字第195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9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479號│106年度執字第17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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