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高雄○○○區○○路○○○號7樓之2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高雄○○○區○○○路1之1號11樓訴訟代理人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