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高雄○○○區○○路○○○號7樓之2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高雄○○○區○○○路1之1號11樓訴訟代理人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3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丙○○、丁○○、戊○○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彭筱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