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