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9,02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