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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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黃綢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告豐柏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新

被告裕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及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現場(不同處)彩色照片並加以說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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