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李忠憲 送達代收人 李枒穗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劼霖 死亡事件,本院於9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李劼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00號)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李劼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00號)於民國86年9月18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4年度家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李劼霖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9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李劼霖自86年9月18日失蹤,計至93年9月18日屆滿七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聲請,推定李劼霖於失蹤滿七年之日即93年9月18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李劼霖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玲錦